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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新新聞
螺旋式食品速凍裝置
2015-11-16 15:34:00
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業標準
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業標準
螺旋式食品速凍裝置
Spiral type foods quick freezing freezer
1 范圍
本標準規定了螺旋式食品速凍裝置的產品分類、技術要求、試驗方法、檢驗規則、標志、包裝、運輸和貯存。
本標準適用于螺旋式食品速凍裝置(以下簡稱裝置)。
2 引用標準
下列標準所包含的條文,通過在本標準中引用而構成為本標準的條文。本標準出版時,所示版本均為有效。所有標準都會被修訂,使用本標準的各方應探討使用下列標準最新版本的可能性。
GB/T 13306-1991 標牌
GB/T 13384-1992 機電產品包裝通用技術條件
JB/T 4330-1999 制冷和空調設備噪聲的測定
JB/T 6527-1992 組合冷庫用隔熱夾芯板技術條件
JB/T 7658.6-1995 氨制冷裝置用空氣冷卻器
JB/T 7659.3-1995 氟利昂制冷裝置用吊頂式空氣冷卻器
SB 222-1985 食品機械通用技術條件 基本技術要求
3 定義
本標準采用下列定義。
3.1 螺旋式 spiral type
速凍裝置的輸送帶按螺旋線軌跡運行的傳輸型式。
3.2 自堆積型 self-stacking type
螺旋式速凍裝置的輸送帶除最底層另有支撐物外,其余均是下層網帶支撐上層網帶的一種支撐方式。
3.3 軌道型 track type
螺旋式速凍裝置的輸送帶以螺旋式軌道作為支撐的一種支撐方式。
4 產品分類
4.1 按輸送帶的支撐方式分為自堆積型和軌道型。
4.2 產品代號
4.3 代號示例
LSSD-750:表示名義凍結能力為750kg/h的自堆積型螺旋式食品速凍裝置。
5 技術要求
5.1 一般要求
5.1.1 裝置應符合本標準的規定,并按經規定程序批準的圖樣和技術文件制造,也可按用戶和制造廠的協議制造。
5.1.2 裝置所用的材料、配套件均應符合相應國家、行業標準的規定,并滿足食品衛生和使用環境的要求。
5.2 性能要求
5.2.1 食品凍結終了出料時物料的中心溫度應不高于-18℃;食品凍結前物料中心溫度不高于15℃。
5.2.2 食品在凍結過程中,裝置內循環冷空氣溫度應不高:-30℃。
5.2.3 標準食品在裝置內達到規定出料溫度的時間不應超過0.5h。
5.2.4 裝置的凍結能力應符合設計要求,并不得低于名義凍結能力的95%。
5.2.5 裝置的噪聲聲壓級不大于80dB(A)。
5.3 傳送裝置
5.3.1 裝置的各支承鋼架、導軌、滑車等必須符合設計的強度和剛度要求。焊縫應清潔、光滑、牢固,不得有明顯的焊接缺陷。
5.3.2 非不銹鋼材料制的各支承鋼架、滑車等均應除銹磷化后熱浸鋅。
5.3.3 輸送帶的材料應符合SB 222—1985中第8章的規定。
5.3.4 輸送帶應設有張緊裝置,并保證在運行過程中伸縮自如、運行平穩,不得有卡滯、顫動、堆帶或托盤滑疊等現象,橫向擺動量不大于5mm。
5.3.5 輸送帶表面應光滑、平整,不允許有銹斑、尖刺、斷條和焊疤等缺陷。網帶邊緣縫隙應不大于網絲螺距。
5.3.6 輸送帶的運行速度應采用無級調速,以適應各種食品的速凍工藝要求。
5.3.7 與輸送帶接觸的支撐軌道應用不銹鋼制造,接觸表面用尼龍等無毒耐磨材料保護。
5.3.8 自堆積型輸送帶各層間應自然吻合,堆積帶形成的垛堆不應有明顯的松弛或縮緊現象,輸送帶側面的支撐滑板應有規律的排列。
5.4 空氣冷卻器
5.4.1 空氣冷卻器的質量應符合JB/T 7658.6和JB/T 7659.3的規定。
5.4.2 空氣冷卻器的各部件均應作表面防腐處理,以符合食品衛生要求。
5.4.3 空氣冷卻器的蒸發器應進行耐壓試驗和氣密試驗,總裝后還應進行氣密試驗。
5.4.4 空氣冷卻器的沖霜水排放口應采用水封或加裝能開啟的密封蓋,以防裝置內外空氣對流。
5.4.5 空氣冷卻器每次融霜結束后,蒸發盤管外表面及排水管路中不應殘留影響正常工作的霜和冰。
5.5 隔熱圍護結構、隔熱門
5.5.1 隔熱圍護結構與隔熱門的隔熱夾芯板應符合JB/T 6527的規定。
5.5.2 隔熱圍護結構組裝后,隔熱夾芯板間的接縫應均勻、嚴密可靠,板間錯位不大于2mm。接縫所用的密封材料應無毒、無臭、耐老化、耐低溫;有良好的彈性、隔熱性和防潮性。
5.5.3 隔熱圍護結構表面涂層應色澤均勻、光滑平整,無明顯劃痕、擦傷及剝落等缺陷。
5.5.4 隔熱門開啟應靈活,關閉時應與隔熱圍護結構緊密貼合,鎖緊裝置應牢固可靠,并有安全脫鎖裝置,保證在裝置內、外都可以開啟。
5.5.5 隔熱門應安裝電加熱器,以防止凍粘,加熱器電壓應是安全電壓。
5.5.6 裝置空載時,裝置內溫度從常溫降至凍結溫度所需時間不應大于1h。
5.5.7 在溫度不超過32℃,相對濕度不超過75%的環境條件下,裝置在運行中,庫體外表面不應有凝露現象。
5.5.8 裝置內地坪鋼板與底板之間應有可靠的密封措施,以防止水滲入到地坪鋼板與底板夾縫之間。
5.5.9 管路通過隔熱圍護結構的孔洞均應進行密封處理。輸送帶通過隔熱圍護結構的進、出口應采取減少跑冷的措施。
5.6 電控箱
5.6.1 電控箱外形結構應平整、美觀、牢固;指示儀表、開關、按鈕、指示燈及相應的指示標牌的安裝應整齊、有序、牢固、正確;各開關、按鈕啟閉應靈活、準確、可靠。
5.6.2 電控箱門啟閉應靈活、自如,開啟角度不小于90°,并且箱體要有可靠的接地,以保證使用維護時方便、安全。
5.6.3 電控箱應能在額定電壓的90%~105%情況下正常工作。
5.7 電回路中的線對地和線間絕緣電阻應不小于2MΩ,并應承受交流耐電壓試驗1min無擊穿或閃絡現象。
5.8 裝置內應裝設防潮照明燈,照明燈采用安全電壓,其開關應置于裝置外便于使用的地方。
5.9 裝置總裝后,應經2h以上的機械運轉試驗,電機、減速器應無異常發熱,各部件應運轉正常。
6 試驗方法
6.1 速凍食品出料溫度按國家有關標準的規定進行測定。
6.2 凍結能力試驗
用指定的標準食品進行試驗,裝置在設計工況下,并按使用說明書正常操作和滿負荷運行,使用經校準的普通計時器和杠桿秤測量1h內達到規定出料溫度的凍品質量。
6.3 耐壓和氣密試驗
耐壓和氣密試驗方法按JB/T 7658.6-1995中的6.2或按JB/T 7659.3-1995中的6.3規定進行。
6.4 空載降溫試驗
整機組裝完畢后關閉隔熱門,啟動制冷機組,使用普通計時器計時,用經校準的裝置上配備的溫度傳感器測量裝置內循環冷空氣溫度,當溫度降到-30℃時,記錄所經過的時間。
6.5 凝露試驗
在規定的環境條件下,裝置內溫度達到凍結溫度以后,保持穩定4h,檢查庫體外表面是否凝露。
6.6 絕緣電阻和耐電壓試驗
用500V絕緣電阻計測量電回路中的線對地和線間絕緣電阻;在電回路的線對地和線間施50Hz、1000V加2倍額定交流電壓,持續1min,檢查有否擊穿或閃絡。
6.7 融霜試驗
空氣冷卻器霜層達到規定程度后,啟動融霜系統,檢查融霜系統的工作和融霜水排放情況是否正常。
6.8 噪聲試驗
按JB/T 4330-1999附錄C的規定進行。
7 檢驗規則
7.1 裝置應由制造廠的質量檢驗部門,按本標準及技術文件進行檢驗,合格后方能出廠。
7.2 裝置的出廠檢驗和型式檢驗項目按表1的規定進行。
表1
檢驗項目 |
出廠檢驗 |
型式檢驗 |
外觀及外形尺寸 |
√ |
√ |
耐壓及氣密性 |
√ |
√ |
部件及裝配質量 |
√ |
√ |
絕緣電阻及耐電壓 |
√ |
√ |
機械運轉 |
√ |
√ |
裝置完整性 |
√ |
√ |
凍結能力 |
- |
√ |
凍品溫度 |
- |
√ |
融霜 |
- |
√ |
噪聲 |
- |
√ |
空載降溫及凝露 |
- |
√ |
注:“√”表示進行;“-”表示不進行 |
7.3 出廠檢驗
每套裝置制成后均應進行出廠檢驗。
7.4 型式檢驗
有下列情況之一時,應進行型式檢驗:
a)各型裝置的新產品;
b)轉產或停產一年以上生產的首制產品;
c)產品結構、材料和工藝有重大更改,可能影響產品性能時;
d)國家質量技術監督檢驗部門提出進行型式檢驗時。
7.5 裝置性能測試方法可采用工業運行試驗。
8 標志、包裝、運輸和貯存
8.1 裝置應在平整易見的部位固定標牌,標牌應符合GB/T 13306的規定,并應標明下列內容:
a)制造單位及商標;
b)產品名稱及型號;
c)產品的裝機功率、外形尺寸、制冷劑、設計工況下的配冷量等主要技術參數;
d)產品編號;
e)制造日期。
8.2 裝置的包裝應符合GB/T 13384的規定。
8.3 裝置允許采用任何方式運輸。運輸過程中,產品應可靠固定,并有防雨、防潮、防震等措施。
8.4 裝置存放場地應干燥、通風,無腐蝕氣體,防雨,防曬。
1 范圍
本標準規定了螺旋式食品速凍裝置的產品分類、技術要求、試驗方法、檢驗規則、標志、包裝、運輸和貯存。
本標準適用于螺旋式食品速凍裝置(以下簡稱裝置)。
2 引用標準
下列標準所包含的條文,通過在本標準中引用而構成為本標準的條文。本標準出版時,所示版本均為有效。所有標準都會被修訂,使用本標準的各方應探討使用下列標準最新版本的可能性。
GB/T 13306-1991 標牌
GB/T 13384-1992 機電產品包裝通用技術條件
JB/T 4330-1999 制冷和空調設備噪聲的測定
JB/T 6527-1992 組合冷庫用隔熱夾芯板技術條件
JB/T 7658.6-1995 氨制冷裝置用空氣冷卻器
JB/T 7659.3-1995 氟利昂制冷裝置用吊頂式空氣冷卻器
SB 222-1985 食品機械通用技術條件 基本技術要求
3 定義
本標準采用下列定義。
3.1 螺旋式 spiral type
速凍裝置的輸送帶按螺旋線軌跡運行的傳輸型式。
3.2 自堆積型 self-stacking type
螺旋式速凍裝置的輸送帶除最底層另有支撐物外,其余均是下層網帶支撐上層網帶的一種支撐方式。
3.3 軌道型 track type
螺旋式速凍裝置的輸送帶以螺旋式軌道作為支撐的一種支撐方式。
4 產品分類
4.1 按輸送帶的支撐方式分為自堆積型和軌道型。
4.2 產品代號
4.3 代號示例
LSSD-750:表示名義凍結能力為750kg/h的自堆積型螺旋式食品速凍裝置。
5 技術要求
5.1 一般要求
5.1.1 裝置應符合本標準的規定,并按經規定程序批準的圖樣和技術文件制造,也可按用戶和制造廠的協議制造。
5.1.2 裝置所用的材料、配套件均應符合相應國家、行業標準的規定,并滿足食品衛生和使用環境的要求。
5.2 性能要求
5.2.1 食品凍結終了出料時物料的中心溫度應不高于-18℃;食品凍結前物料中心溫度不高于15℃。
5.2.2 食品在凍結過程中,裝置內循環冷空氣溫度應不高:-30℃。
5.2.3 標準食品在裝置內達到規定出料溫度的時間不應超過0.5h。
5.2.4 裝置的凍結能力應符合設計要求,并不得低于名義凍結能力的95%。
5.2.5 裝置的噪聲聲壓級不大于80dB(A)。
5.3 傳送裝置
5.3.1 裝置的各支承鋼架、導軌、滑車等必須符合設計的強度和剛度要求。焊縫應清潔、光滑、牢固,不得有明顯的焊接缺陷。
5.3.2 非不銹鋼材料制的各支承鋼架、滑車等均應除銹磷化后熱浸鋅。
5.3.3 輸送帶的材料應符合SB 222—1985中第8章的規定。
5.3.4 輸送帶應設有張緊裝置,并保證在運行過程中伸縮自如、運行平穩,不得有卡滯、顫動、堆帶或托盤滑疊等現象,橫向擺動量不大于5mm。
5.3.5 輸送帶表面應光滑、平整,不允許有銹斑、尖刺、斷條和焊疤等缺陷。網帶邊緣縫隙應不大于網絲螺距。
5.3.6 輸送帶的運行速度應采用無級調速,以適應各種食品的速凍工藝要求。
5.3.7 與輸送帶接觸的支撐軌道應用不銹鋼制造,接觸表面用尼龍等無毒耐磨材料保護。
5.3.8 自堆積型輸送帶各層間應自然吻合,堆積帶形成的垛堆不應有明顯的松弛或縮緊現象,輸送帶側面的支撐滑板應有規律的排列。
5.4 空氣冷卻器
5.4.1 空氣冷卻器的質量應符合JB/T 7658.6和JB/T 7659.3的規定。
5.4.2 空氣冷卻器的各部件均應作表面防腐處理,以符合食品衛生要求。
5.4.3 空氣冷卻器的蒸發器應進行耐壓試驗和氣密試驗,總裝后還應進行氣密試驗。
5.4.4 空氣冷卻器的沖霜水排放口應采用水封或加裝能開啟的密封蓋,以防裝置內外空氣對流。
5.4.5 空氣冷卻器每次融霜結束后,蒸發盤管外表面及排水管路中不應殘留影響正常工作的霜和冰。
5.5 隔熱圍護結構、隔熱門
5.5.1 隔熱圍護結構與隔熱門的隔熱夾芯板應符合JB/T 6527的規定。
5.5.2 隔熱圍護結構組裝后,隔熱夾芯板間的接縫應均勻、嚴密可靠,板間錯位不大于2mm。接縫所用的密封材料應無毒、無臭、耐老化、耐低溫;有良好的彈性、隔熱性和防潮性。
5.5.3 隔熱圍護結構表面涂層應色澤均勻、光滑平整,無明顯劃痕、擦傷及剝落等缺陷。
5.5.4 隔熱門開啟應靈活,關閉時應與隔熱圍護結構緊密貼合,鎖緊裝置應牢固可靠,并有安全脫鎖裝置,保證在裝置內、外都可以開啟。
5.5.5 隔熱門應安裝電加熱器,以防止凍粘,加熱器電壓應是安全電壓。
5.5.6 裝置空載時,裝置內溫度從常溫降至凍結溫度所需時間不應大于1h。
5.5.7 在溫度不超過32℃,相對濕度不超過75%的環境條件下,裝置在運行中,庫體外表面不應有凝露現象。
5.5.8 裝置內地坪鋼板與底板之間應有可靠的密封措施,以防止水滲入到地坪鋼板與底板夾縫之間。
5.5.9 管路通過隔熱圍護結構的孔洞均應進行密封處理。輸送帶通過隔熱圍護結構的進、出口應采取減少跑冷的措施。
5.6 電控箱
5.6.1 電控箱外形結構應平整、美觀、牢固;指示儀表、開關、按鈕、指示燈及相應的指示標牌的安裝應整齊、有序、牢固、正確;各開關、按鈕啟閉應靈活、準確、可靠。
5.6.2 電控箱門啟閉應靈活、自如,開啟角度不小于90°,并且箱體要有可靠的接地,以保證使用維護時方便、安全。
5.6.3 電控箱應能在額定電壓的90%~105%情況下正常工作。
5.7 電回路中的線對地和線間絕緣電阻應不小于2MΩ,并應承受交流耐電壓試驗1min無擊穿或閃絡現象。
5.8 裝置內應裝設防潮照明燈,照明燈采用安全電壓,其開關應置于裝置外便于使用的地方。
5.9 裝置總裝后,應經2h以上的機械運轉試驗,電機、減速器應無異常發熱,各部件應運轉正常。
6 試驗方法
6.1 速凍食品出料溫度按國家有關標準的規定進行測定。
6.2 凍結能力試驗
用指定的標準食品進行試驗,裝置在設計工況下,并按使用說明書正常操作和滿負荷運行,使用經校準的普通計時器和杠桿秤測量1h內達到規定出料溫度的凍品質量。
6.3 耐壓和氣密試驗
耐壓和氣密試驗方法按JB/T 7658.6-1995中的6.2或按JB/T 7659.3-1995中的6.3規定進行。
6.4 空載降溫試驗
整機組裝完畢后關閉隔熱門,啟動制冷機組,使用普通計時器計時,用經校準的裝置上配備的溫度傳感器測量裝置內循環冷空氣溫度,當溫度降到-30℃時,記錄所經過的時間。
6.5 凝露試驗
在規定的環境條件下,裝置內溫度達到凍結溫度以后,保持穩定4h,檢查庫體外表面是否凝露。
6.6 絕緣電阻和耐電壓試驗
用500V絕緣電阻計測量電回路中的線對地和線間絕緣電阻;在電回路的線對地和線間施50Hz、1000V加2倍額定交流電壓,持續1min,檢查有否擊穿或閃絡。
6.7 融霜試驗
空氣冷卻器霜層達到規定程度后,啟動融霜系統,檢查融霜系統的工作和融霜水排放情況是否正常。
6.8 噪聲試驗
按JB/T 4330-1999附錄C的規定進行。
7 檢驗規則
7.1 裝置應由制造廠的質量檢驗部門,按本標準及技術文件進行檢驗,合格后方能出廠。
7.2 裝置的出廠檢驗和型式檢驗項目按表1的規定進行。
表1
檢驗項目 |
出廠檢驗 |
型式檢驗 |
外觀及外形尺寸 |
√ |
√ |
耐壓及氣密性 |
√ |
√ |
部件及裝配質量 |
√ |
√ |
絕緣電阻及耐電壓 |
√ |
√ |
機械運轉 |
√ |
√ |
裝置完整性 |
√ |
√ |
凍結能力 |
- |
√ |
凍品溫度 |
- |
√ |
融霜 |
- |
√ |
噪聲 |
- |
√ |
空載降溫及凝露 |
- |
√ |
注:“√”表示進行;“-”表示不進行 |
7.3 出廠檢驗
每套裝置制成后均應進行出廠檢驗。
7.4 型式檢驗
有下列情況之一時,應進行型式檢驗:
a)各型裝置的新產品;
b)轉產或停產一年以上生產的首制產品;
c)產品結構、材料和工藝有重大更改,可能影響產品性能時;
d)國家質量技術監督檢驗部門提出進行型式檢驗時。
7.5 裝置性能測試方法可采用工業運行試驗。
8 標志、包裝、運輸和貯存
8.1 裝置應在平整易見的部位固定標牌,標牌應符合GB/T 13306的規定,并應標明下列內容:
a)制造單位及商標;
b)產品名稱及型號;
c)產品的裝機功率、外形尺寸、制冷劑、設計工況下的配冷量等主要技術參數;
d)產品編號;
e)制造日期。
8.2 裝置的包裝應符合GB/T 13384的規定。
8.3 裝置允許采用任何方式運輸。運輸過程中,產品應可靠固定,并有防雨、防潮、防震等措施。
8.4 裝置存放場地應干燥、通風,無腐蝕氣體,防雨,防曬。
1 范圍
本標準規定了螺旋式食品速凍裝置的產品分類、技術要求、試驗方法、檢驗規則、標志、包裝、運輸和貯存。
本標準適用于螺旋式食品速凍裝置(以下簡稱裝置)。
2 引用標準
下列標準所包含的條文,通過在本標準中引用而構成為本標準的條文。本標準出版時,所示版本均為有效。所有標準都會被修訂,使用本標準的各方應探討使用下列標準最新版本的可能性。
GB/T 13306-1991 標牌
GB/T 13384-1992 機電產品包裝通用技術條件
JB/T 4330-1999 制冷和空調設備噪聲的測定
JB/T 6527-1992 組合冷庫用隔熱夾芯板技術條件
JB/T 7658.6-1995 氨制冷裝置用空氣冷卻器
JB/T 7659.3-1995 氟利昂制冷裝置用吊頂式空氣冷卻器
SB 222-1985 食品機械通用技術條件 基本技術要求
3 定義
本標準采用下列定義。
3.1 螺旋式 spiral type
速凍裝置的輸送帶按螺旋線軌跡運行的傳輸型式。
3.2 自堆積型 self-stacking type
螺旋式速凍裝置的輸送帶除最底層另有支撐物外,其余均是下層網帶支撐上層網帶的一種支撐方式。
3.3 軌道型 track type
螺旋式速凍裝置的輸送帶以螺旋式軌道作為支撐的一種支撐方式。
4 產品分類
4.1 按輸送帶的支撐方式分為自堆積型和軌道型。
4.2 產品代號
4.3 代號示例
LSSD-750:表示名義凍結能力為750kg/h的自堆積型螺旋式食品速凍裝置。
5 技術要求
5.1 一般要求
5.1.1 裝置應符合本標準的規定,并按經規定程序批準的圖樣和技術文件制造,也可按用戶和制造廠的協議制造。
5.1.2 裝置所用的材料、配套件均應符合相應國家、行業標準的規定,并滿足食品衛生和使用環境的要求。
5.2 性能要求
5.2.1 食品凍結終了出料時物料的中心溫度應不高于-18℃;食品凍結前物料中心溫度不高于15℃。
5.2.2 食品在凍結過程中,裝置內循環冷空氣溫度應不高:-30℃。
5.2.3 標準食品在裝置內達到規定出料溫度的時間不應超過0.5h。
5.2.4 裝置的凍結能力應符合設計要求,并不得低于名義凍結能力的95%。
5.2.5 裝置的噪聲聲壓級不大于80dB(A)。
5.3 傳送裝置
5.3.1 裝置的各支承鋼架、導軌、滑車等必須符合設計的強度和剛度要求。焊縫應清潔、光滑、牢固,不得有明顯的焊接缺陷。
5.3.2 非不銹鋼材料制的各支承鋼架、滑車等均應除銹磷化后熱浸鋅。
5.3.3 輸送帶的材料應符合SB 222—1985中第8章的規定。
5.3.4 輸送帶應設有張緊裝置,并保證在運行過程中伸縮自如、運行平穩,不得有卡滯、顫動、堆帶或托盤滑疊等現象,橫向擺動量不大于5mm。
5.3.5 輸送帶表面應光滑、平整,不允許有銹斑、尖刺、斷條和焊疤等缺陷。網帶邊緣縫隙應不大于網絲螺距。
5.3.6 輸送帶的運行速度應采用無級調速,以適應各種食品的速凍工藝要求。
5.3.7 與輸送帶接觸的支撐軌道應用不銹鋼制造,接觸表面用尼龍等無毒耐磨材料保護。
5.3.8 自堆積型輸送帶各層間應自然吻合,堆積帶形成的垛堆不應有明顯的松弛或縮緊現象,輸送帶側面的支撐滑板應有規律的排列。
5.4 空氣冷卻器
5.4.1 空氣冷卻器的質量應符合JB/T 7658.6和JB/T 7659.3的規定。
5.4.2 空氣冷卻器的各部件均應作表面防腐處理,以符合食品衛生要求。
5.4.3 空氣冷卻器的蒸發器應進行耐壓試驗和氣密試驗,總裝后還應進行氣密試驗。
5.4.4 空氣冷卻器的沖霜水排放口應采用水封或加裝能開啟的密封蓋,以防裝置內外空氣對流。
5.4.5 空氣冷卻器每次融霜結束后,蒸發盤管外表面及排水管路中不應殘留影響正常工作的霜和冰。
5.5 隔熱圍護結構、隔熱門
5.5.1 隔熱圍護結構與隔熱門的隔熱夾芯板應符合JB/T 6527的規定。
5.5.2 隔熱圍護結構組裝后,隔熱夾芯板間的接縫應均勻、嚴密可靠,板間錯位不大于2mm。接縫所用的密封材料應無毒、無臭、耐老化、耐低溫;有良好的彈性、隔熱性和防潮性。
5.5.3 隔熱圍護結構表面涂層應色澤均勻、光滑平整,無明顯劃痕、擦傷及剝落等缺陷。
5.5.4 隔熱門開啟應靈活,關閉時應與隔熱圍護結構緊密貼合,鎖緊裝置應牢固可靠,并有安全脫鎖裝置,保證在裝置內、外都可以開啟。
5.5.5 隔熱門應安裝電加熱器,以防止凍粘,加熱器電壓應是安全電壓。
5.5.6 裝置空載時,裝置內溫度從常溫降至凍結溫度所需時間不應大于1h。
5.5.7 在溫度不超過32℃,相對濕度不超過75%的環境條件下,裝置在運行中,庫體外表面不應有凝露現象。
5.5.8 裝置內地坪鋼板與底板之間應有可靠的密封措施,以防止水滲入到地坪鋼板與底板夾縫之間。
5.5.9 管路通過隔熱圍護結構的孔洞均應進行密封處理。輸送帶通過隔熱圍護結構的進、出口應采取減少跑冷的措施。
5.6 電控箱
5.6.1 電控箱外形結構應平整、美觀、牢固;指示儀表、開關、按鈕、指示燈及相應的指示標牌的安裝應整齊、有序、牢固、正確;各開關、按鈕啟閉應靈活、準確、可靠。
5.6.2 電控箱門啟閉應靈活、自如,開啟角度不小于90°,并且箱體要有可靠的接地,以保證使用維護時方便、安全。
5.6.3 電控箱應能在額定電壓的90%~105%情況下正常工作。
5.7 電回路中的線對地和線間絕緣電阻應不小于2MΩ,并應承受交流耐電壓試驗1min無擊穿或閃絡現象。
5.8 裝置內應裝設防潮照明燈,照明燈采用安全電壓,其開關應置于裝置外便于使用的地方。
5.9 裝置總裝后,應經2h以上的機械運轉試驗,電機、減速器應無異常發熱,各部件應運轉正常。
6 試驗方法
6.1 速凍食品出料溫度按國家有關標準的規定進行測定。
6.2 凍結能力試驗
用指定的標準食品進行試驗,裝置在設計工況下,并按使用說明書正常操作和滿負荷運行,使用經校準的普通計時器和杠桿秤測量1h內達到規定出料溫度的凍品質量。
6.3 耐壓和氣密試驗
耐壓和氣密試驗方法按JB/T 7658.6-1995中的6.2或按JB/T 7659.3-1995中的6.3規定進行。
6.4 空載降溫試驗
整機組裝完畢后關閉隔熱門,啟動制冷機組,使用普通計時器計時,用經校準的裝置上配備的溫度傳感器測量裝置內循環冷空氣溫度,當溫度降到-30℃時,記錄所經過的時間。
6.5 凝露試驗
在規定的環境條件下,裝置內溫度達到凍結溫度以后,保持穩定4h,檢查庫體外表面是否凝露。
6.6 絕緣電阻和耐電壓試驗
用500V絕緣電阻計測量電回路中的線對地和線間絕緣電阻;在電回路的線對地和線間施50Hz、1000V加2倍額定交流電壓,持續1min,檢查有否擊穿或閃絡。
6.7 融霜試驗
空氣冷卻器霜層達到規定程度后,啟動融霜系統,檢查融霜系統的工作和融霜水排放情況是否正常。
6.8 噪聲試驗
按JB/T 4330-1999附錄C的規定進行。
7 檢驗規則
7.1 裝置應由制造廠的質量檢驗部門,按本標準及技術文件進行檢驗,合格后方能出廠。
7.2 裝置的出廠檢驗和型式檢驗項目按表1的規定進行。
表1
檢驗項目 |
出廠檢驗 |
型式檢驗 |
外觀及外形尺寸 |
√ |
√ |
耐壓及氣密性 |
√ |
√ |
部件及裝配質量 |
√ |
√ |
絕緣電阻及耐電壓 |
√ |
√ |
機械運轉 |
√ |
√ |
裝置完整性 |
√ |
√ |
凍結能力 |
- |
√ |
凍品溫度 |
- |
√ |
融霜 |
- |
√ |
噪聲 |
- |
√ |
空載降溫及凝露 |
- |
√ |
注:“√”表示進行;“-”表示不進行 |
7.3 出廠檢驗
每套裝置制成后均應進行出廠檢驗。
7.4 型式檢驗
有下列情況之一時,應進行型式檢驗:
a)各型裝置的新產品;
b)轉產或停產一年以上生產的首制產品;
c)產品結構、材料和工藝有重大更改,可能影響產品性能時;
d)國家質量技術監督檢驗部門提出進行型式檢驗時。
7.5 裝置性能測試方法可采用工業運行試驗。
8 標志、包裝、運輸和貯存
8.1 裝置應在平整易見的部位固定標牌,標牌應符合GB/T 13306的規定,并應標明下列內容:
a)制造單位及商標;
b)產品名稱及型號;
c)產品的裝機功率、外形尺寸、制冷劑、設計工況下的配冷量等主要技術參數;
d)產品編號;
e)制造日期。
8.2 裝置的包裝應符合GB/T 13384的規定。
8.3 裝置允許采用任何方式運輸。運輸過程中,產品應可靠固定,并有防雨、防潮、防震等措施。
8.4 裝置存放場地應干燥、通風,無腐蝕氣體,防雨,防曬。